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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适用口径解读 按次与按期纳税区分

发布日期:2026-09-22    阅读:344 次

自2026年1月1日起,增值税法正式施行,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也相应明确。根据规定,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按月纳税的,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含本数)的免征增值税;按次纳税的,每次(日)销售额未超过500元(含本数)的免征增值税。这一规定对个人提供服务、销售货物等日常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有重要影响。

起征点适用要点:

一是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区分。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,通常按次纳税,适用每次(日)销售额500元的起征点。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从事持续经营的,可以按期纳税,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。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时,应区分对方是按次还是按期纳税,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发票。

二是一日内多次交易按日合并。按次纳税的自然人,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,按日合并计算销售额,适用起征点标准。不能每次单独计算起征点。

三是未达起征点的开票问题。自然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,免征增值税,但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即使未达起征点,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企业实务注意事项:

企业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,应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每次支出金额不超过500元的,可以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;超过500元的,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。企业应留存好相关合同、付款凭证等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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