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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折扣开票口径明确 价款折扣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

发布日期:2026-09-21    阅读:312 次

2026年第25号公告第十条明确: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,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"金额"栏上分别注明的,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;未在同一张发票"金额"栏分别注明的,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,不得扣减折扣额。这一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,对企业日常销售开票操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实务中,商业折扣常见于批量采购、季节促销、会员优惠等场景。过去部分企业开票时,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只在发票备注栏注明,这种做法在新口径下不能再按折扣后金额计算销售额。正确的开票方式是: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的"金额"栏中分别列明原价和折扣额,以折后金额作为计税销售额。

对东莞商贸企业、批发零售企业、生产制造企业而言,这一变化影响日常开票流程: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应统一开票口径,促销活动方案中涉及折扣的,应提前与财务沟通开票方式;客户要求按原价开票的,应明确告知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体现,否则不能按折扣计税。开票口径不规范,可能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。

东莞胜泰会计代理有限公司(胜泰财税管家)可协助企业梳理商业折扣开票流程、规范促销活动发票开具、开展开票合规自查。公司地址: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教育路9号201室;联系电话:13416878986(微信同号)、0769-22782119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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