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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新购二手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要点

发布日期:2026-09-22    阅读:326 次

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,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这里的"新购进"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(二手设备)。东莞企业在购置二手设备时,应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条件。

政策适用条件:

一是时间要求。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,才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。购进时间按发票开具时间确定;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,按设备到货时间确定。

二是价值要求。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,可以一次性扣除。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,仍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是范围要求。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。包括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、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、工具、器具等。

四是二手设备同样适用。企业购进的二手设备,只要符合上述时间和价值要求,同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。这对需要更新设备但预算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利好。

税务处理要点:

企业选择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,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,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。企业应留存好购进设备的发票、付款凭证、设备到货验收单等资料备查。会计上仍按固定资产核算,税务上一次性扣除,形成税会差异,需要做好台账记录。

东莞胜泰会计代理有限公司(胜泰财税管家)可协助企业做好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税务处理和汇算清缴申报。公司地址:东莞市万江街道牌楼基教育路9号201室;联系电话:13416878986(微信同号)、0769-22782119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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